昔日被告转为原告向无证商贩追索到底
时隔将近一年,当日“飞碟案”中的被告方杨杨一家作为原告,又一纸诉状将贩卖飞碟的商贩及进货商告上法庭,要将这场因为玩具飞碟质量问题致人伤害事故引发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追究到底。
原告杨杨及其父母起诉称,2007年8月19日晚,原告杨杨在被告陈某、姚某共同经营的玩具摊上购买了一个红色闪光飞碟。随后,杨杨在千秋广场正常使用飞碟时,该玩具突然断裂,碎片向后弹出正好击中旁边一小孩周周的左眼。
受伤儿童周周于2008年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杨杨向周周支付赔偿金15万余元,后又考虑到周周的后续治疗费问题,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杨一方向周周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8万元,并当场付清。
另据调查,杨杨所买致人伤害的飞碟系陈某、姚某从个体工商户王某处购进。杨杨及其家人认为陈某、姚某、王某作为销售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该销售“三无产品”,更不应该销售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故杨杨以原告身份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给原告18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而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飞碟生产厂家显然存在过错,但是作为销售者的三被告也存在没有严把进货渠道的过错。但鉴于产品致人损害存在诸多因素,如原告在使用飞碟过程中操作不当等,故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陈某、姚某按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王某赔偿3万元,陈某、姚某共同承担3万元)。原、被告对此判决结果均未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