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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之间关于住宅的物权纠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05  浏览次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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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某与韩某为邻居,两家所住房屋呈直角,院门亦呈直角,院外为两家所共同使用的通道。1993年韩某的儿子结婚,韩某遂在自家院内紧摊华某住 房为其子建了1间房,华某同意。这样,华某与韩某之间即隔了韩某之子的房屋三家仍共同使用外面的通道。1994年,华某将自家房屋转让给沈某,沈某找到韩 某之子,提出门外共同使用的通道划出一条通路归“火道”(即邮共同使用的通道),其余部分归沈某自由使用。韩某之子同意,双方签订了协议。1995年5 月,沈某遂占用“火道“外的通道建房,韩某不同意,沈某置之不理,并开始动工。韩某遂诉至法院,诉称沈某未经其同意占用共用通道,侵犯了其使用权利;沈某 辩称其已与韩某之子签订了使用协议,韩某现已不是其邻居,无权干涉其使用。

(1)你认为沈某与韩某之子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假设城建部门已批准沈某建房,韩某是否能获救济?如何获得救济?


 

如果不考虑年份 要用《物权法》分析 1,两房屋的产权人分别为华某和韩某 2,房屋外的通道属于华韩二人共有。 3,韩某儿子与华某的约定无效,因为韩某儿子不是房屋产权人,亦不是通道的共有人。所以韩某儿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韩某事后当即表示反对,不予追认,应认定无效。 对通道进行重大修缮应当经韩某和华某共同同意方可进行 《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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